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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将自己所有房产给予对方但未过户,离婚时房产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书面承诺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且签字捺印了,但婚后近20年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小明和小红因离婚纠纷上诉法院,小红同时起诉,要求依据小明的书面承诺将小明名下的房屋判归给自己,小明则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财产,二人争执不下。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婚姻情况以及书面证据,判决案涉房屋归小红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需要首先确定小明书面的承诺的有效性。该承诺系小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合法有效,小明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其次需要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来判断房屋的事实归属。本案中,小明与小红结婚近20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虽然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接受方小红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她,我们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是要注意,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则仍然依照事实登记状态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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