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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状态下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开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王某出资100万元,赵某出资50万元,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但未约定份额。后二人分手,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王某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赵某要求平均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最终参照按份共有原则,并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对于本案中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分割时,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本案中,由于王某出资更多,因此,按照出资比例,房屋归王某所有。对于赵某出资的50万元,王某要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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