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母均为子女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哪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婚后购房,总价300万元。张某父母出资200万元,李某父母出资100万元,房产登记于张某一人名下。后双方离婚,张某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李某要求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登记于张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出资比例、贡献等因素分割,张某分得三分之二份额,李某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出资均发生于婚后,且无证据证明出资系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故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虽然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依照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份额分割综合考虑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进行安排。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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