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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后一方无法偿还债务的,是否应当撤销分割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虹猫(化名)与原告超人强(化名)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二人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虹猫在明知其对原告超人强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财产执行期间与妻子蓝兔(化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约定将夫妻名下共有的三套房屋分别归蓝兔、长子大猫、次子小猫所有。分割房屋后,造成被告虹猫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原告超人强在知晓被告与其配偶协议房屋分割一年内主张撤销权。法院最终认可了超人强的诉讼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虹猫、蓝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约定,是否影响原告超人强债权的实现,是否应当撤销。我们认为,被告在明知其对债权人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分割给其配偶与二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超人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债权实现,因此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离婚协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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