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刘某原系夫妻,婚生女为小赵。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婚生女赵某乙名下。小赵成年后,出具声明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全部款项,由其父母平分。之后两年,法院经调解同意赵某与刘某离婚,同时根据协议将原登记在婚生女小赵名下的房产归赵某所有。此后因小赵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赵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的是,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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