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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上婚后共同修缮的,离婚时房子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叶某(男)名下位于某镇的集体土地及上盖房屋,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记载该宅基地上盖房屋为祖屋,该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也出具相关证明。李某(女)在庭审中确认其在与叶某结婚之前,该宅基地上所盖房屋已建成,双方婚后曾修缮该房屋但未予扩建。之后二人感情破裂,对该房屋的权属产生了争议。李某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各分50%份额。法院最终判定不予支持该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件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财产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二,该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本案中,审判的主要思路是确定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在何时取得。夫妻一方婚前经审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利益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夫妻双方婚后如有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修缮、翻建等行为,则认定翻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据此,叶某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而李某参与了房屋的修缮建设,法院可基于其实际贡献,判决叶某应当给予李某相应补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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