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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溢价的,溢价部分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婚前个人购买A房屋一套,当时市价200万元。2022年与小帅(化名)相识后结婚。结婚后,小美将A房屋出租给小强(化名),获得租金5万元。此后,小美又将A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10万元分红后小美退出合伙并收回房屋。2024年,小美与小帅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A房屋市值已达400万元。现小美与小帅二人对该房屋的溢价部分产生争议。小美主张这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增值,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小帅则认为该部分属于婚后的经营、投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小美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溢价的的部分的性质该如何进行认定。

首先依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可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孳息、自然增值和其他收益。其中,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基于房屋本身性质所产生的,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所有;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则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次在本案中,针对小美房屋以不同方式获得的增值,需要分别进行认定。A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5万元属于法定孳息;A房屋自然增值的20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这两部分应归小美个人所有。小美将A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分红的10万元,属于其他收益,应该归小美和小帅共同共有,二人离婚时,可主张对合伙经营所得10万元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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