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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取得产权一方无力支付折价款导致执行不能的,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唯一住房归李某所有,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8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无业、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该房为家庭唯一住房为由,拒不支付也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了居住生存权与债权实现之间的冲突,其本质是责任财产(现金)的缺失与责任财产(房屋)的不可分割性之间的冲突。针对此类情况,可以将房屋的整体价值进行分割与转化使其一部分用于满足债权,另一部分用于保障生存。首先可以通过拍卖实现房屋全部价值,再通过扣除租金的方式保障被申请人的居住权。其次,若房屋不宜拍卖,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益分期支付折价款。解决这一困境,关键在于法院的积极作为与当事人的理性协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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