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50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至诉讼时已共同还贷40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20万元)。现陈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涉案房屋的性质;第二,贷款的性质。这两个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对本案件所争议的房屋贷款的解决。首先,案涉房屋是刘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属于刘某的婚期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对于陈某的分割房屋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件提到的贷款债务性质需要分别认定。对于刘某在婚前所贷的150万元,是刘某为购买其个人婚前财产所负的债务,本质上是其个人债务。但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40万元,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视为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消耗,刘某需对陈某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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