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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2024年4月,林某因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二人共有房产。在执行期间,林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不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被查封的夫妻共有房屋份额,要求排除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若房产被查封是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所致,该房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先析出另一方的份额,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本案中,案涉房屋被查封是由于林某个人的合同纠纷所致,而合同纠纷所导致的债务,既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不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林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林某的个人债务。此外,案涉房屋为林某与王某婚后购买所得,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先进行析产,将王某应分得的50%份额折价补偿给王某,再利用林某所得的50%份额进行债务清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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