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离婚时谁有权继续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男)系北京某大学教师,其在职期间由单位分配其一套房,后刘某与王某(女)结婚。之后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申请书》中载明该公有住房离婚时归女方。现刘某对该协议的有效性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由刘某居住。王某则认为刘某作为合法居住权人,有房屋处分权,《申请书》合法有效,自己应当享有继续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刘某对公有住房是否具有处分权;二是离婚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应当归属于谁。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王、刘二人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所签订的《离婚申请书》系双方自愿所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生效。其次,《申请书》中“公有住房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的条款,本质是对房屋居住使用权的处分,而非对所有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符合单位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其享有的居住使用权进行约定处分。因此,对于女方的继续居住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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