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假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之后对方可否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曾为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约定“假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诉争房屋由男方陈某购买,离婚后归男方陈某个人所有。之后二人登记离婚,但双方在离婚后仍在案涉房屋内共同居住4个月。二人在同居期间频繁爆发矛盾,李某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应当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陈某则辩称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是离婚后由被告个人购买,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假离婚”后继续同居的房屋分割问题,要确认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案涉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关于案涉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原被告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以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并未出现胁迫、欺诈等现象,且二人已经依法进行离婚登记,离婚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其次要注意的是,“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故原、被告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因此房屋应依照离婚协议规定,归男方所有。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