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境外房屋,离婚时,应当怎样分割该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向中国大陆(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分割位于美国的该套房产。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但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管辖和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但涉及境外不动产时,法律存在明确限制。对于境外不动产,因其物权归属和处分权受制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中国法院通常无法直接判决具体分割方式。因此本案中,对于案件当事人在美国购买的房屋,中国法院没有直接管辖权。
若想确认涉案房屋的归属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第一,协商处理或变价折现。由夫妻双方就境外房产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第二,可在在中国法院完成离婚判决,明确婚姻关系解除及境内财产分割;然后在不动产所在国,向当地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对于婚姻期间在国外购置的房产,其物权归属、分割等事项应首先适用该房产所在地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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