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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该约定在离婚时的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大姐与被告刘大爷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刘大爷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王大姐所有,但暂未办理过户登记。二人现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大姐向法院主张刘大爷名下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刘大爷则辩称案涉房屋为自己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给王大姐所有。法院最终对王大姐的主张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债权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约定即为有效。从物权角度看,这种婚内约定内部对夫妻生效,但若想要对外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则需要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本案中,王大姐与刘大爷的婚内协议是二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且刘大爷对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具有处分权,该协议符合生效要件,因此自签订之日起对二人产生约束力。然而由于二人并未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因此该协议不对外发生直接效力,现房屋仍然是属于刘大爷所有。但王大姐可基于该协议向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期待权,法院应予以支持,并判决刘大爷协助王大姐完成过户登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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