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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出售,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判决离婚。小李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小张,并完成过户。小王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小张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张构成善意取得,判决合同有效,小李向小王赔偿90万元(房产价值的一半)。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诉讼期间仍属婚姻存续期,共同房产需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处分。本案中,小李单方出售属无权处分,但小张符合“善意、合理对价、已过户”的善意取得要件,故合同有效。小王可向小李主张赔偿,而非要求小张返还房产。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房产防止单方处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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