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未过户前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共同房产归小王所有,小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小李反悔,以房产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房产分割约定,要求重新分割。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审理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小李协助小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协议效力,一方不得以未过户为由反悔。本案中,小李的反悔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因一方反悔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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