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离婚时贷款如何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小王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判决归小李所有,小李主张公积金贷款应由小王个人偿还;小王则认为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法院审理认定,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李向小王支付剩余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后续贷款由小李自行偿还。
【案情简介】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即使以一方名义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剩余贷款的补偿款,后续贷款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法院的处理符合“房产归属与债务承担一致”的原则。建议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明确双方的债务承担比例,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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