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小王用婚前个人存款15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王辩称购房款为个人财产,房产应属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用个人财产全额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判决房产归小王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全额购房,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同时能证明购房款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需提供婚前存款凭证、购房款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的独立性。建议婚后用个人财产购房的,留存完整的资金流转证据,避免因财产混同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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