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离婚时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小李个人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王主张该约定是受胁迫签订,要求撤销协议,房产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是受胁迫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房产归小李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小王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应按协议履行。建议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可办理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