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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装修增值,离婚时能否要求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小李出资10万元对房屋进行精装修,房屋市场价值因此增值20万元。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对装修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小王则认为房产系个人财产,装修款是小李自愿支出,拒绝补偿。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装修投入使房屋增值,小王应给予合理补偿,判决小王向小李支付8万元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由另一方出资装修,装修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对房产的添附投入,离婚时产权方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可结合装修支出、房屋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建议婚后对婚前房产装修的,留存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权时证明投入情况。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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