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被一方擅自出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未经小李同意,擅自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以200万元出售并办理过户登记。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小张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张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买卖合同有效,小李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可向小王主张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擅自出售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已过户”条件的,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小张不知房屋为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建议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共有权登记,防范单方擅自处分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