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被拍卖,离婚时如何分割拍卖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后因小王对外负债,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获得拍卖款200万元。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拍卖款应先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平均分割;小王则主张拍卖款应先偿还其个人债务。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判决拍卖款优先扣除小李的50%份额(100万元),剩余100万元用于偿还小王的个人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被拍卖的,拍卖款应先区分夫妻双方的共有份额,属于另一方的份额部分,不得用于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法院优先保护小李的共有权,再处理小王的个人债务。建议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时,应明确债务性质,避免共同房产因个人债务被拍卖。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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