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后发现小区配套设施未兑现,能否集体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等50名业主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宣传册承诺小区配套建设游泳池、健身房、老年活动中心。交房后业主发现,配套设施均未建设,开发商辩称规划调整未获批准。小刘等业主联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宣传册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判决开发商按承诺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或赔偿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的销售宣传资料就小区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本案中,开发商未兑现配套设施承诺,构成违约,业主可集体维权。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应留存宣传册、沙盘照片等证据,联合维权可提高胜诉概率。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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