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遇“凶宅”,卖方隐瞒事实能否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入住后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民间所说的“凶宅”。小李签约时未告知该事实,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凶宅”信息影响房屋交易价值和购房者购买意愿,小李隐瞒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凶宅”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属性,但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和购房者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出卖人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本案中,小李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购房者有权撤销合同。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可通过询问邻居、物业,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凶宅”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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