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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单方抵押未获配偶同意,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夫妻共同房产的抵押效力。抵押夫妻共同房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抵押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权人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配偶是否同意),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合同无效。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房产抵押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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