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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房产未明确单独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许与小丽婚后,小许父母赠与一套房产,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小许,房产登记在小许名下。双方离婚时,小丽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许则认为是父母对自己的单独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受赠房产未明确单独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婚内受赠房产的权属判定。婚内受赠房产,只有赠与人通过书面协议、公证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才属个人财产;无明确约定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父母赠房时若想指定单独赠与,需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留存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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