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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陈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陈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构成善意取得,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陈某无权追回房产,可向赵某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夫妻共同房产善意取得的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在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房产所有权;配偶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实践中,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出售方提供配偶同意证明。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登记三个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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