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黄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归女儿个人所有。后双方离婚,因房产分割产生争议,陈某主张房产为女儿个人财产,黄某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未体现赠与意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各享有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权属认定。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书面赠与协议或明确意思表示,则属子女个人财产。实践中,若意图将房产赠与子女,需签订正式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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