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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婚内隐匿房产的再次分割诉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沈某与韩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无其他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2023年,韩某偶然发现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曾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但实际由沈某控制使用。韩某认为该房产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沈某辩称是婚前存款),属于沈某婚内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沈某则主张该房产是其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母亲名下,与自己无关,离婚协议也已明确财产分割完毕。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法律问题。核心争议点在于:1. 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离婚协议中“双方名下无其他财产”的约定,是否构成韩某权利放弃?3. 韩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需查明购房资金来源。若沈某不能证明购房款确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应推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产(或其转化形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沈某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一方存在欺诈、隐匿行为的事实。最后,韩某需在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若韩某能证明沈某存在隐匿行为,法院可重新分割该房产,并可能判决沈某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