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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购房后财产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与陈某为规避限购政策,协议“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离婚后,双方以陈某名义购买第二套房产,首付款由王某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支付,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2022年,双方关系破裂,王某主张第二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陈某则认为双方已离婚,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王某支付的首付款。争议焦点在于:为规避政策而“假离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及离婚后财产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并无“假离婚”概念,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因此,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购房资金来源于王某出售婚前个人财产所得,且双方共同还贷。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来源。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假离婚”事实(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等),且购房资金实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共同出资,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将房产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否则,王某仅能就出资部分主张债权。本案警示当事人,法律行为具有严肃性,“假离婚”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