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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租赁合同主张房屋附租约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如、孙某敏共同向某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静 安支行)贷款7000000元,提供其名下某处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3年 2月18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证明。该项债权除抵押物担保以外,还设有保 证担保。届期,陈某如、孙某敏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 的担保责任。后某银行静安支行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静安法院),静安法院判决陈某如等履行还款义务。因各被告未按期履 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某银行静安支行向静安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2018年3月,静安法院依法裁定拍卖陈某如名下某处房屋以清偿债务 。案外人李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陈某如于2011年1月1日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 ,该处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 》、物业费、电费、燃气费缴纳凭证等证明所述内容,请求法院对该处 房屋附租约拍卖。

 

刘颖新律评议

1. 针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以租赁合同主张房屋应当附租 约拍卖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租赁行为的真伪。 对于以虚假租赁合同主张房屋附租约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租赁行为真伪的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查明租 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对于在查封或者设置抵押权之前签订的合同,应结 合其他证据判定其是否属于“倒签”行为。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一次性签 订超长租赁期限的情形。二是查明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占有是租 赁权公示的一般表现形态,可以结合物业费、水电煤、装修协议等证据 综合判定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三是查明租金支付情况。实际 支付租金是判断租赁关系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对于大额租金的支付 ,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对声称以现金结算,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的主张,由于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一般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