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5日,甲公司与某某农商行签订了借款 及抵押合同,将甲公司名下案涉房地产抵押给某某农商行,双方于当日 办理抵押登记并领取了他项权证书。同年9月25日,案外人乙公司与甲公 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地产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5年9月25日到2033年9月24日,租赁费用482万元。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 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 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 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 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 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