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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族产纠纷的联动调解与实质性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 ,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 ,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 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 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 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 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 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