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梅与被告贺某阳相识后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3月4日育有一女贺某某。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纠纷,贺某阳时常对 谢某梅实施家庭暴力。谢某梅曾于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13日、 2022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向贺某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贺某阳曾书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对谢某梅实施家暴行为。 2023年4月15日,贺某阳在饭店因纠纷用开水浇谢某梅,致使谢某梅 全身多处被烫伤。同年4月24日晚,贺某阳在酒店再次对谢某梅施暴,致使谢某梅遭受严重损伤。同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贺某阳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经鉴定,谢某梅全身多处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致残程度为三处七级、两处十级。2023年 12月,公诉机关以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贺某阳提起公诉;同时,谢 某梅对贺某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 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 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 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 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 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