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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小赵(未成年)所有,待小赵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后赵某反悔,主张房产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重新分割房产;孙某则不同意,要求赵某按协议履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归小赵所有,赵某需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撤销问题”。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不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综合性约定,具有 “人身依附性”,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若离婚协议已生效(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且赠与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否则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及离婚协议的稳定性。本案中,赵某与孙某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赵某以 “未过户” 为由主张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需提醒:若离婚协议未生效(如未办理离婚登记),则赠与约定可随协议一并撤销;若子女已成年且明确接受赠与,或房产已实际由子女使用,赠与人的撤销权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