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有贷款,无法过户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与郑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以吴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郑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郑某偿还,吴某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房产仍有 80 万元贷款未还清,银行拒绝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导致过户无法完成。郑某遂起诉要求吴某提前还清部分贷款,配合过户,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 “有贷款房产的离婚过户问题”。银行拒绝办理借款人变更,通常是担心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增加坏账风险。根据实践经验,解决此类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商提前还清部分贷款(如吴某协助偿还 20 万元,降低贷款余额),待贷款余额降至银行认可范围后,办理借款人变更及过户;二是由郑某提供第三方担保(如亲友担保或抵押物担保),打消银行对还款能力的顾虑。法院判决吴某配合提前还贷,是基于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且提前还贷是实现过户的必要条件,符合 “诚实信用原则”。提醒离婚时涉及有贷款房产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还贷及过户的具体时间、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