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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 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 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 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 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 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 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 过错”情形。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