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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否主张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全款购买一套价值 150 万元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应妻子李某要求,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3 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李某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分割(即 75 万元),张某则认为自己是房产原始权利人,加名仅为 “表诚意”,不应均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分得 120 万元,李某分得 30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 “加名行为是否等同于均分约定”。

虽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但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是张某为房产唯一原始出资人,李某未贡献购房款;二是婚姻存续仅 3 年,李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在家庭生活(如还贷、照料老人等)中有重大贡献。法院基于 “公平原则”,未机械按均分判决,而是侧重保护原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加名方的合理期待,最终作出比例分割的判决。实践中,加名后分割比例通常会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房产来源等因素确定,并非必然均分。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