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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婚前以首付 50 万元、按揭 100 万元的方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陈某与妻子林某共同还贷 60 万元(含利息),后双方离婚时,房产市值已从 150 万元涨至 300 万元(增值 150 万元)。林某主张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归自己,陈某则认为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仅需返还林某还贷的 30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补偿林某 90 万元(30 万元还贷本金 + 60 万元对应增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 “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的分割规则”。首先,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且首付为其婚前支付,因此房产所有权归陈某;其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6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需返还林某其中的 30 万元;最后,房屋增值 150 万元,需按共同还贷比例(60 万元 ÷ 总房款 150 万元 = 40%)计算对应增值,即 150 万元 ×40%=60 万元,该部分也应归林某所有。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款 = 共同还贷总额 ÷2 +(房屋增值额 × 共同还贷比例 ÷2),既保护了婚前购房人的产权,又保障了婚后共同还贷方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