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婚前有存款 200 万元(有银行流水证明),婚后用该笔存款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钱某与妻子魏某离婚,魏某主张该房产是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则称购房款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为钱某个人财产,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 “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的产权认定”。判断房产归属,核心是看 “购房款来源”:钱某能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款是其婚前个人存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无证据证明其有 “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 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为钱某个人财产。需注意:若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购房款中混入了夫妻共同财产(如部分用婚前存款、部分用婚后工资),则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或按份共有财产。建议婚后用个人财产购房时,保留好购房款来源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存款证明),并明确房产登记情况,避免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