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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 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 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 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昆 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共同债务34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 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 ,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 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 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 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 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