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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玲(女)诉称,其与温某雄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 17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了《离婚 证》。《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履行中发生争 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双方离婚后,温某雄拒不配合履行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 约定,梁某玲遂向其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温某雄履行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问题达成管 辖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财产,虽然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 财产,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仅涉及对分割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 地等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3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