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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主张是 “借贷” 而非 “赠与”,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吴某结婚后,周某父母转账 100 万元给周某,用于购买房产,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后双方离婚,周某父母主张该 100 万元是 “借款”,要求周某与吴某共同偿还;吴某则称该款项是 “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中,周某父母提供了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提及 “这笔钱是借你们的,以后要还”)及自己的退休工资流水(证明 100 万元是毕生积蓄,不符合无偿赠与的常理),最终法院认定该 100 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周某与吴某共同偿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 “父母出资性质的‘借贷’与‘赠与’区分”。实践中,法院通常遵循 “推定赠与” 原则,即若无明确证据证明是借贷,父母婚后出资默认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中,周某父母提供了关键证据:一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有 “借贷” 的意思表示;二是退休工资流水,证明出资是其毕生积蓄,从常理判断,父母不太可能将全部积蓄无偿赠与子女(尤其是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两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了 “推定赠与” 的原则,因此法院认定为借贷。提醒父母出资时,若想认定为借贷,需留存书面借条、转账备注(注明 “借款”)、聊天记录等证据;若想认定为赠与,也应出具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