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周某结婚前,孙某承诺 “婚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周某”,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婚后 1 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周某要求孙某履行赠与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孙某则主张赠与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法院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主张,判决撤销赠与协议,房产仍归孙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 “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撤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赠与以 “过户登记” 为生效要件,未办理过户前,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除非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本案中,孙某与周某的赠与协议未公证,且房产未过户,孙某在离婚时主张撤销,符合法律规定。需特别提醒:若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或房产已过户,赠与人则无法随意撤销;此外,若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如 10 年以上),且受赠方对家庭有重大贡献,即便未过户,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防止 “恶意撤销” 损害受赠方权益。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