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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资为父母购房,离婚时能否追回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孙某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120万元为孙某父母购置房产,产权登记在孙某父母名下,未签订赠与协议。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林某主张该12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赠与父母,要求孙某父母返还50%份额;孙某辩称购房系双方共同意愿,属对父母的赠与,拒绝返还。诉讼中,林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出资事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内用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同意,孙某在未与林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大额共同财产用于为父母购房且登记在父母名下,该行为未取得林某事后追认,不属于合法赠与。但因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宜直接判决房产分割,应认定出资款为夫妻共同债权。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林某60万元,既尊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又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明确了“出资不等同于赠与,未获同意的大额出资可主张返还”的规则,平衡了夫妻共同利益与第三方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父母购置房产,未明确约定赠与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