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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与父母共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如何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与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王某支付30%房款,产权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2018年,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80万元。2023年,双方起诉离婚,赵某主张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某辩称房产系与父母共有,赵某仅能就还贷部分主张返还,无权分割增值。诉讼中,房产现值较购买时增值120万元,法院委托评估确认王某在共有房产中的权益份额为4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婚前与他人共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分割规则。此类案件需分两步认定:首先确定登记方在共有房产中的份额,再核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案涉房产虽为王某与父母共有,但王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赵某对房产维护和增值存在贡献,应就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获得补偿。法院按王某的40%份额、还贷金额及增值比例,判决王某补偿赵某38.4万元,既遵循了“按份共有优先”原则,又通过分步计算方式,避免了非产权人过度分割共有财产,同时保障了夫妻共同还贷的合法权益,为复杂共有房产分割提供了裁判范式。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