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约定共有未加名,离婚时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张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加名登记,亦未公证。2020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23年因家庭矛盾分居,张某起诉离婚,主张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未加名可撤销共有约定;李某辩称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应按共同财产分割,提交了书面协议及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记录。诉讼中,双方确认房屋现值2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房产约定共有未过户时的撤销权限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具有维系婚姻关系的特殊目的,不能仅凭未过户主张任意撤销。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婚后参与共同还贷,对家庭有实际贡献,张某的撤销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40万元补偿款,既尊重了房产原始出资归属,又考量了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明确了“书面约定优先于产权登记”的裁判逻辑,否定了“未加名即可任意撤销”的错误认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一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即使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