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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未办房产证,权益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与刘某婚后共同出资15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居住,但因开发商手续问题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就该房屋归属产生争议。陈某主张房屋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使用权并待办证后分割所有权;刘某辩称未办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不明,不应在离婚案中处理,要求驳回陈某诉求。诉讼中,双方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居住证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离婚时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产的处理规则。未办房产证不影响房屋的财产属性认定,案涉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并共同使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屋未完成产权登记,所有权归属尚不明确,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判决房屋由陈某居住使用,待不动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所有权,既符合“先确认使用权,后分割所有权”的司法实践,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兼顾了产权稳定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需求,为同类未办证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处理路径。

相关法条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