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租金收益属夫妻共有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2018年婚前全款购置房产一套,2019年2月签订五年租赁合同,月租金2000元。2020年5月,周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后房屋持续出租,周某单独收取租金。2022年9月双方离婚,离婚时未处理租金收益。2023年6月,郭某发现周某名下有婚姻存续期间收取的28个月租金共计5.6万元,起诉要求平分该笔收益。周某辩称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租金应属个人所有,拒绝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收益的财产性质认定。根据“孳息与投资收益区分原则”,房屋租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利息等被动孳息,其获取需要投入管理、维修、催缴等劳务,属主动经营收益。案涉租金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周某的出租管理行为本质是对夫妻共同生活的贡献,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周某向郭某支付2.8万元,既遵循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又明确了“个人财产+婚后劳务投入=共同收益”的裁判规则,平衡了婚前财产所有权与夫妻共同贡献的权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