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补偿款,未支付时房产增值能否再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与吴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周某所有,周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吴某房屋补偿款80万元。后周某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吴某多次催讨无果。2024年,吴某发现房产因市场波动现值较离婚时增值40万元,遂起诉要求周某支付补偿款80万元及增值部分的50%(20万元)。周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补偿数额,增值部分与吴某无关,仅同意支付8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离婚协议中房产补偿款未支付时,后续增值部分的归属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补偿款本质是对吴某放弃房产权益的对价。周某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但房产自离婚协议生效后已归周某所有,其增值属周某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与吴某无关。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吴某补偿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其分割增值部分的诉求,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又明确了“产权归属决定增值归属”的原则。该案警示,离婚时应谨慎约定财产分割条款,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改变财产归属及增值权益的分配。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